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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腔医生创业开诊所新规发布 需执业满5年主治医师职称

作者:三六九医才网转载   浏览:3311   时间:2021-03-18

又一地推行诊所备案制,社会办医活力再次升温,将有序合理管理变为诊所开办的常态。



最新通知

河南有序推进诊所备案试点工作!



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、各省直管县(市)卫生健康委:


为贯彻落实国家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进一步简化准入审批服务,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、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,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5 部门《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》(国卫医发〔2019〕39号)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《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卫法规发〔2019〕62号)等文件要求,现就有序推进诊所备案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
一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,有序开展诊所(不含中医综合诊所、中西医结合诊所)备案试点工作。开展诊所备案试点的省辖市,应提前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。在试点工作中,要及时总结归纳经验及不足,每年 12 月底前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报送试点工作总结。


二、试点开始前批准的诊所,继续按照原卫生部 2010 年印发的《诊所基本标准》执业、校验。试点开始后,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《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(2019年修订版)》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发放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。


三、各试点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审查梳理诊所审批政策,对于不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要求的,要立即予以纠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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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此次推进诊所备案试点工作有几个特点:


▌遵循“老人老办法,新人新办法”的原则




同一个地市,试点开始前按2010年基本标准审批的诊所,试点开始后政策不变,仍然按照旧标准校验。


但试点开始后再设置的新诊所,必须按照《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(2019年修订版)》进行审核,不能再用旧标准审批诊所,更不允许用旧标准办理备案。




▌鼓励各地自愿申报,不搞一刀切




河南是人口大省,省情复杂,而诊所贴近群众牵扯面广,以地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可以积累经验并有效减少负面影响。将权力下放,条件成熟的地市可以先开展,不需要等所有省辖市都具备条件再开始。


▌自查自纠,正本清源




个别地方在推进“放管服”“改善营商环境”等工作中,错误认为诊所备案就是简化审批,就是降低门槛,殊不知国家推出的诊所备案试点,从准入形式上非常简便,而从人员条件来说,门槛是升高了。


这是新事物,试点效果还需要认真总结分析。通知要求各地自查自纠,对以往下发的不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政策,应立即纠正。


另外还要注意一点,中医类别诊所分为三种(中医诊所、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)。依据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,中医诊所已经执行备案了。而2019年部门下发的诊所试点通知里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未安排中医类诊所参与,因此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仍执行审批制。



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(2019年修订版)



诊 所


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,不设住院病床(产床),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。


一、人员


(一)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


(二)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,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。


(三)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,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。


(四)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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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设备


(一)基本设备。诊桌、诊椅、诊察床/诊察凳、方盘、纱布罐、听诊器、血压计、体温表、压舌板、药品柜、紫外线消毒灯、污物桶、高压灭菌设备、处置台等。


(二)急救设备。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等。


(三)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。其中,临床检验、医学影像、心电、病理、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相关设备。


口腔诊所


一、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。


二、人员


(一)医师。


? 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后在医疗、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,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。


? 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,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。


(二)护士。


?护士需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相关工作。


?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,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,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。


三、房屋


(一)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,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。


(二)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。


四、设备


(一)基本设备。


光固化灯、超声洁治器、空气净化设备、高压灭菌设备等。


(二)急救设备。


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等。


(三)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。


口腔综合治疗台(附手术灯1个、痰盂1个、器械盘1个)1台,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,吸唾装置2套,三用喷枪2支等,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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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临床检验、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相关设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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