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容详情

明确取消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 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

作者:三六九医才网   浏览:2010   时间:2021-03-18

推进“证照分离”, 又一地释放社会办医利好!


近日(3月12日),湖北省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《关于推进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
《通知》表示,湖北省已于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,按照直接取消审批、审批改为备案、实行告知承诺、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进行改革,进一步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,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

而在这一试点工作中,有不少清单事项都将直接影响到“社会办医”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图片


1、取消部分医疗机构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核发环节


湖北省《通知》所附改革试点事项清单显示:


取消部分医疗机构(除三级医院、三级妇幼保健院、急救中心、急救站、临床检验中心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、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)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核发环节。


取消许可后,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,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。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,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。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,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。




2、优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


湖北省清单显示:


优化医疗机构(不含诊所)执业登记, 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,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。


在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”方面,强化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,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,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。




3、备案制管理诊所、取消规划限制


湖北省清单显示:


暂时调整适用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关于“诊所执业登记”的规定,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。改革后,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。同时,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。


在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”方面,履行告知义务,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,加强监督管理,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,强化信用约束,向社会公开诊所执业信息和医师、护士注册信息,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。



4、备案制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


湖北省清单显示:


暂时调整适用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关于“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”的规定,将许可改为备案。改革后,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,应按要求进行备案。


在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”方面,加强信用监管,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机构,提高监督检查频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,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,同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。



值得一提的是,2020年11月12日,国家卫健委公开了“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”。这份通知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:国家将消部分医疗机构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核发环节,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

而据湖北省此次《通知》描述,湖北省早已于2020年11月,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内开展起了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。


由此看来,湖北省很有可能是最早一批落地“取消批准书”改革政策的省级地区



图片

2021年年底前全国实现

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掀起高潮



进入2021年后,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不断深化。先有1月5日,湖南省卫健委下发《湖南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》,优化诊所审批,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;后又有江苏省南京市试点的民营医疗企业区“一业一证”改革,把原本申请开办民营医院会发放的公司营业执照、放射诊疗许可证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、医师执业许可、护士执业许可等证照,集成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《行业综合执业证》。
其实,在国家层级上,国务院办公厅早就在《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》指出:2021年底前在全国实现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,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,其中,取消审批、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100项以上,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。
这或许代表着,国家历时3年有余的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即将在今年落下帷幕。
地方层级上,则有大概率加快改革推进速度,集中落地“证照分离”全覆盖试点政策,加快医疗机构审批速度、降低社会办医申办门槛,为医疗创业者提供更多便利。


当然,政策落地后重在“执行”,希望以往在地方上利好政策迟迟不推进、不执行等“旋转门”、“玻璃门”问题,能在这股“证照分离”浪潮下逐一被击破,还社会办医一个安心舒适的政策环境。



(附,湖北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具体清单)



图片

图片

图片



备注:1.为便于查找比对,表中序号对应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20〕57号)内容;



2.自贸区内卫生健康领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试点工作可以参见《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自由贸易试验区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鄂卫通〔2020〕4号)

首页-资讯中心-牙医社区